2008年1月23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版: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香港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权
陈有西

  辩护权,是司法公正中的重要一环。我国的《宪法》、《刑事诉讼法》对此有明确规定并阐述。
  但辩护权在中国传统文化中,是一个极其陌生的东西。在这个文化环境里长大的好多官员、司法人员,如果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,同样会认为辩护权是为坏人提供“狡辩”、“诡辩”机会的东西,并不会真正去保护它。
  我们现在的法律虽然强调辩护权,但法官定罪、合议庭审案,实质上还是属于“职权主义”审判而不是“抗辩式”审判。
  香港的刑事司法采取的是严格的控辩平衡制度,大的刑事案都是陪审团定罪而不是法官定罪,因此,法庭上控辩双方的充分发挥十分重要。一个被告人最终是否有罪,连主审法官在开庭前也不会知道。在这样的背景下,香港的刑事辩护权是扎实可靠地得到保障的。
  香港司法通过以下的刑事辩护原则,切实保障了人权和司法公正,主要有:法庭上人人平等;受独立无私依法建立具管辖权的审裁机关公平公开审讯的权利;极严重案件须由陪审团审讯的权利;假定无罪;举证责任在控方;以无合理疑点作为举证的准则;获迅即详细告知控罪的性质及因由的权利;可由律师代表的权利;不得无故推延受审的权利;获得法律协助的权利;到庭受审的权利;传召证人并确使证人出庭的权利;盘问控方证人的权利;免费获得传译服务的权利;法庭上保持缄默的权利;针对定罪及/或刑罚提出上诉的权利;不可因之前被判有罪或无罪的同一罪行再次受审或判罚的权利;在候审或上诉期间获得保释的权利(批准与否,须视乎被控罪行的严重程度和各有关情况而定)等。
  我之所以要详细列出这些权利,是为了让某些对英美法系不很了解的人们,包括一些多年从事法律行业的人们,仔细地比较一下我们的刑事诉讼制度同他们有什么不同。我们每一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讨论,检察和公安机关都会呼吁说把侦、诉机构的权力限制太多了,不利于打击犯罪。只要对照一下上述权利,我们就可以明白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离司法公正终极目的的实现,还有多大的距离。特别是“证人必须出庭作证”、“盘问控方证人”、“法庭缄默权”、“保释权”,我们从事过刑事诉讼的人,都会明了其制度的含金量。在香港这样的制度背景下,任何非法律的因素要想操纵审判,是极为困难的。它可以保证每一个被告人得到公正合法的审判。表面上是保护了坏人的权利,实际上是保护了所有人的权利,包括审人者的权利。到香港去过的人,都知道那里的社会治安并不差。电视上的斧头帮血肉横飞的镜头,只是他们宽松的文化管制制度的副产品而已。
  香港早已回归祖国,是我国的特别行政区,只是法域不同,刑事司法有终审权。因此,考察这个特区的司法制度,对我们有特别的意义。我国修改后的《律师法》将要实施,《刑事诉讼法》也正在研究修改,追求司法公正的目标和实现公正的基本途径,人类社会实际上基本是共同的,并不会因为社会制度而产生什么别样的方法。以更加开放和大气的眼光来审视一些成功的诉讼制度范例,对我们整个国家的司法文明是有好处的。

  作者为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、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。